“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”中規定,申請第二類、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應當提交的注冊申報資料,同時在“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”中依次做出了詳細要求。但行業中普遍存在兩個理解上的偏差,一是認為注冊申報資料就是為注冊準備的,很多申請人是在注冊申報前現編資料;二是注冊申報資料12份齊全了就可以,各個文件并無關聯。緣興醫療現就此進行探討,簡單說明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與安全有效基本要求。
實際上,世界各國對注冊申報資料早有共識,即注冊申報資料來源于質量管理體系,是在質量管理體系的控制下,在設計開發、生產制造等過程中形成的體系文件的一部分,用于上市前審批。正如“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”中的規定,申請人和備案人應當建立與產品研制、生產有關的質量管理體系,并保持有效運行。既然醫療器械注冊評價的是研究及其結果,研究過程及記錄自然是體系文件。
所以,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是按照“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”的要求,由注冊申請人提交的說明申報產品是如何符合醫療器械安全性、有效性要求的資料。其具有兩個重要特征,一個是來源于質量管理體系文件,如果申請人未建立有效體系,缺少體系控制下的研究過程和記錄,那么申報資料確實不好準備,補正問題多;另一個是作為注冊系統評價的對象,注冊申報資料具有內在的系統性。這種系統性是如何實現的,“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”附件8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中給出了答案。
該清單是實施“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”的一種公認的方法。清單主要由三部分組成,一是基本要求,二是證明符合基本要求采用的方法,三是證明符合基本要求提供的證據。通過將要求、方法、證據組織在一起,建立關聯性的文件,就構建了系統評價的基礎。
其中第三部分,證據就是組成注冊申報資料的主要內容,因為注冊審查的過程就是對申請人提供的“支持醫療器械產品安全有效”的證據進行評價。在全部資料中,除綜述資料主要說明“產品是什么”,以及管理性信息外,其余資料都是證明產品安全有效的證據,包括非臨床證據、臨床證據等,從份數占超過百分之六十,從資料的信息量上遠遠大于該比例。這些資料分散在注冊申報資料中,難以判斷是否可以證明產品的安全有效。而該清單則把這些申報資料系統地聯系在一起。
基本要求清單是注冊申報資料的核心文件,它對注冊審查的作用在于兩個方面,一是該清單是審評人員評價產品安全有效的指引,提高了審評的科學性;二是該清單提供了證明產品符合性的文件邏輯目錄,從而保證審評的系統性。